【提要】: 新时期以来,以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二、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与中国的民族宗教实际相结合,不断创造性地丰富、发展和完善民族宗教政策,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内容极其丰富。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执行,使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为今后不断丰富和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党的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 新时期;民族宗教政策;形成历程;主要内容;实践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是党和政府为了处理民族宗教问题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的总和,是党和政府依据其对待民族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态度,制订并实施的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准则和具体措施。新时期以来,党和政府恢复了在“文革”期间遭到破坏的民族宗教政策,并不断加以完善、发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其内容极其丰富。在政策执行中,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民族聚居地区及民族散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得到了妥善的解决,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形成、发展、完善和创新的历史过程
(一)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恢复与奠基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恢复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的政策。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明确规定要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1980年的《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对恢复少数民族宗教活动场所做了相关的规定。此外,还提出了加强少数民族宗教界上层爱国人士统战工作的方针和发挥包括爱国的民族宗教团体在内的宗教组织的作用的方针。巩固和扩大了同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为民族宗教活动正常化提供了组织保证。
1982 年3 月,中央19 号文件的颁布,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和对少数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拨乱反正的完成。中共十二大,邓小平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思想,我国的改革开放开始进入以全面推进改革开放,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进入到全面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的时期。
这一时期,党还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的复杂性,明确指出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族地区的宗教不能搞狂热,干预国家职能的实施和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发展和逐步完善
鉴于20 世纪80 年代末至90 年代初,民族宗教问题在苏东剧变中起到的推波助澜作用和国外敌对势力对我进行宗教渗透的加剧,江泽民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的著名论断,要求全党务必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宗教观,正确认识和对待民族宗教问题,深刻认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重视民族宗教工作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江泽民在民族地区考察和多次会议上强调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不断发展和日益完善。
坚持党对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正确认识和处理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信教问题。江泽民强调指出,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也是做好少数民族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1991 年1 月《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指出了少数民族党员信仰宗教的危害性,认为这从根本上违背了党的性质,削弱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了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必须妥善解决党员信教问题。通知同时提出了解决少数民族党员信教问题的对策。在1994年7 月的第三次西藏工作会议及2001 年12 月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都强调了共产党员是无神论者,不论出身哪个民族,都要坚持唯物论和无神论,不应该也不能信教。
加强少数民族爱国宗教力量的培养和团结,牢牢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1993 年11 月,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强调: “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对当前存在问题的潜在危险性,要十分警觉,切不可掉以轻心。”[1]以此告诫全党要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中的渗透问题。而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有相当的影响,培养和团结少数民族爱国宗教力量,对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和抵制宗教渗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加强少数民族爱国宗教力量的培养和团结,唯有此,才能牢牢地掌握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的主动权。
这一时期,中央和西藏、新疆政府,鉴于西藏和新疆民族宗教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及复杂性,多次召开相关宗教工作会议,提出了一系列适用西藏、新疆的民族宗教政策,坚决反对敌对势力对西藏、新疆的渗透、分裂和颠覆活动。如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发出的《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意见》等。这一时期,在中央领导人相关论述及中央相关文件中,提出的一系列关于民族宗教问题的新观点,发展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
(三) 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发展与创新
高度重视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党中央多次强调做好民族聚居区和民族散杂居区的宗教工作的意义,认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这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也包括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此外,高度重视西藏工作中的宗教问题及新疆的伊斯兰教工作。为解决藏传佛教活佛转世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立健全伊斯兰教的朝觐制度,制订了一系列相关的办法及措施,如《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表明了党中央对西藏工作中的宗教问题及新疆伊斯兰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推动了民族宗教工作的开展。
加强少数民族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巩固和扩大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进入新世纪,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渗透活动进一步加剧,强调必须切实加强少数民族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这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祖国统一,巩固和扩大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2010 年1 月,胡锦涛在西藏工作座谈会上指出: “必须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切实做好民族宗教工作”[2],指明了巩固和扩大党同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重视民族聚居区和散杂居区的宗教关系和谐,团结民族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我国民族分布“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的特点,决定了我国除民族聚居区之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是民族散杂居区。正确认识和处理民族聚居区和散杂居区的宗教关系,主要是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对于做好民族宗教工作至关重要。2006 年7 月,胡锦涛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关系同政党关系、民族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一样,是涉及国家全局的重大社会关系,全党必须高度重视。要发挥民族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从政治、社会、文化等多层面全面推进民族聚居区和散杂居区的宗教工作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2010 年5 月,胡锦涛在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在新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新疆同我国东部地区的发展差距仍然较大,新疆还存在着分裂势力分裂祖国的活动。因此,“要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增强各族人民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巩固各族干部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思想基础,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3],促进民族聚居区和散杂居区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和谐,积极引导民族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综上,进入新时期,从1978 年到1989 年,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得以恢复,而且随着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宗教问题认识的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得到了发展。从1990 年到2002 年,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民族宗教问题,在复杂的国内外形势下积极探索解决民族宗教问题的途径,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从2002 年到党的十八大,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从战略高度认识到了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在解决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过程中,将民族宗教政策进一步丰富、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针对民族聚居区和散杂居区的宗教政策,即具有中国特色和民族风格的处理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丰富内容
(一)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几个理论认识,是我们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出发点和重要内容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这是全面正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前提。民族问题既包含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实质是民族团结进步、民族繁荣发展的问题。宗教问题既包括宗教自身的发展,也包括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宗教之间,宗教与国家、政党、社会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实质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问题,两者是有区别的。但在我国民族地区,宗教信仰自由不仅是公民私人问题,还涉及许多民族问题,这使得两者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与区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防止民族分裂主义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和颠覆活动。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与民族宗教政策既相区别又相联系,这是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内涵的关键。新时期,党和政府在民族宗教政策恢复、发展和丰富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与中国民族宗教实际相结合,分别在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散杂居地区实行符合我国国情的宗教政策,即民族聚居区的宗教政策和民族散杂居区的宗教政策,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主体内容。这一民族宗教政策是完全符合民族地区实际和少数民族需要的宗教政策,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解决我国民族宗教问题正确的方针政策。它与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一致的、是不矛盾的。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针对包括民族地区宗教工作在内的整个宗教工作而言的,当然也适用于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在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础上,民族宗教政策主要是针对民族聚居地区和散杂居地区的宗教实际而实行的具有地方特色、体现民族风格、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系列宗教政策和措施的总和,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促进了民族关系、宗教关系的和谐。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才能不断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只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包括既要做好民族聚居地区的工作,也要做好民族散居地区的工作,才能正确处理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团结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可见,我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就要求在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基础上,结合民族聚居地区和散杂居地区的宗教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民族宗教政策,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一定要善于具体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并且正确地加以处理”[4]。
(二) 符合民族聚居地区实际情况的宗教政策,既促进了宗教和谐,也促进了民族团结和社会和睦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宗教概况: 我国共有五个省级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第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区,是多宗教信仰的民族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自治区是我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170 多万回族人口,基本上是全民信仰伊斯兰教,另外还有约10 万多人的汉族和散居少数民族信仰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自治区常住人口的1 /3 以上,而且聚居于广西的少数民族宗教信仰状况比较复杂。此外,我国还有大量的自治州、自治县( 旗) ,共155 个民族聚居地区。相对汉族地区及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问题,我国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政治敏感性,涉及面更宽,必须实行符合民族聚居地区实际情况的宗教政策。对民族聚居地区内的宗教问题,稍有不慎,处理不当,将会对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及祖国统一带来严重影响。为了处理好民族聚居地区内的宗教问题,以维护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国家安全、祖国统一,在党统一的民族宗教政策之下,国家及自治地方又根据民族聚居地区内宗教状况的实际,制定了一系列与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状况相符的宗教政策,即符合民族聚居地区实际情况的宗教政策。
首先,尊重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和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党和国家一贯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风俗习惯,“特别注意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5]。同时,政府在民族聚居区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还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的现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其次,坚持宗教不得干预少数民族地区行政、司法和教育等制度。近年来,一些民族聚居区的宗教封建特权有所抬头,出现了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的现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任何宗教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不能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6]。就是说,在民族聚居区的宗教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绝不能恢复宗教封建特权。
第三,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维修宗教活动场所和发展宗教文化事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尤其几乎是全民信教的少数民族中,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设施同时承担了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重任。因此,重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地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寺庙和宗教活动场所意义重大。新中国成立特别是进入新时期后,党和国家制定实施了支持和帮助少数民族维修宗教设施和发展宗教文化事业的政策,取得了显著成绩。
第四,巩固和扩大同少数民族宗教界的统一战线。少数民族宗教界爱国人士,往往既是宗教领袖,也是本民族的代表,在本民族的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中有着重大的影响力,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桥梁和纽带,在处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他们的政治态度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各项工作,必须做好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教职业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宗教人士带塔塔里甫(满拉)的意见》《关于加强伊斯兰教爱国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章和规定,体现了民族聚居地区的党同宗教界统一战线和团结、教育、引导宗教界人士的政策。同时,由于在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社会影响较大,联系信教群众比较广泛,因此,在做好党同民族聚居地区宗教界统一战线工作的同时,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三) 符合民族散杂居地区实际情况的宗教政策,既保障了少数民族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充分尊重了其他群众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我国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宗教概况,如前所述,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是“大杂居,小聚居,交错杂居”,这也决定了在155 个民族聚居地区之外,几乎所有的地方都是民族散杂居地区。“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少数民族散居化趋势明显加快,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人口和成分都有显著增加,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已成为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7],可见,做好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工作意义重大。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内,由于存在的宗教种类比较多,且没有哪个少数民族的宗教处于比较突出的位置,所以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政策一般没有明确的目标对象,也不会涉及禁止恢复已被宗教制度民主改革后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
首先,做好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界代表人士所从事的教务活动对当地社会也会产生较大影响,必须依法规范和管理宗教界代表人士和相关宗教教职人员,贯彻落实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党政领导要熟悉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掌握当地民族、宗教方面的基本情况,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爱国宗教界人士成长的特点和规律,经常联系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界的代表性人物,加大培养、选拔、使用的工作力度,对爱国宗教界人士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培训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例如,《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就根据本省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实际,对浙江宗教事务管理作了一些细化或丰富,就涉及该省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管理、社会保险、跨区域活动等内容。
其次,促进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关系的和谐。宗教关系和谐,主要指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在我国民族散杂居地区,一般是少数民族众多,存在多种宗教并且历史悠久、信徒众多,但其宗教问题相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来说,政治敏感性相对较弱。因此,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尤其是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党和政府十分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教育引导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该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团结信教群众同不信教群众共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促进了宗教关系的和谐。
第三,坚持党和政府对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工作的领导。重视并善于做宗教工作,是各级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重要表现,也是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坚持党对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工作的领导,是做好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工作的根本保证。要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开展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建立健全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 、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民族散杂居地区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大力发展对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增强党和政府在民族散杂居地区信教群众中的凝聚力。要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工作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基层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既要教育他们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又要尊重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努力使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等重大问题上增进共识,促进民族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行为。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其重大成就和丰富经验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一) 坚持正确的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政策,团结了广大信教群众,有力地维护了祖国统一、同时,也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针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宗教实际,党和政府实行相应的民族宗教政策。这些民族宗教政策的实行,推动了民族聚居地区宗教问题的解决,取得了重要成就。
一是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目前藏传佛教各类宗教活动场所达1700 多处,住寺僧尼46000 多人,僧俗信教群众每年都组织和参加萨噶达瓦节、雪顿节等各种各样的宗教和传统活动,充分满足了信教群众的需求。在新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团体、场所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全区有200 多名宗教界代表人士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代表宗教界参政议政。每逢“开斋节”和“古尔邦节”等节日,各级党委、政府都对宗教界和信教群众进行贺节活动,各民族团结合作,和睦相处,呈现出一片和谐稳定的局面。
二是少数民族的宗教文化事业得到保护和发展。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宗教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党和政府民族聚居地区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文化得到了充分保护,宗教文化事业得到了有效发展。一方面,少数民族的宗教感情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与重视,这对调动少数民族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及加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宗教文化作为中华民族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宗教文化得到充分保护及民族地区宗教文化事业的有效发展,也有利于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与繁荣。例如,西藏宗教典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和研究工作得到不断加强。党和政府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维修西藏宗教设施,“到2011 年,国家累计投入10 亿元,用于修缮布达拉宫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扎什伦布寺、萨迦寺等重要宗教场所”[8]。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得到贯彻落实,民族聚居地区宗教走上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进入新时期特别是新世纪、新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制订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政府也制订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 试行) 》等规章,全面贯彻落实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方针。在各民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各民族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将爱教与爱国密切地联系起来,维护了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各民族信教群众和宗教界爱国人士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 坚持正确的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政策,保障了信教群众宗教信仰的自由,调动了他们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是民族散杂居地区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了充分尊重,宗教活动场所得到充分的保护,使得民族散杂居地区的人民及宗教界人士可以真切地感受到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诚意,有利于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充分调动民族散杂居地区信众及宗教界人士参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是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维护,既尊重了宗教界人士的感情,也尊重了信教群众的感情。宗教界人士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和教职人员的桥梁,是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联系信教群众,办好教务的重要力量,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尊重他们的感情,有利于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进而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信教群众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尊重他们的感情,有利于调动他们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是发生在民族散杂居地区的突发性宗教事件减少,发生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内的突发性宗教事件得到及时、果断的处理。进入新时期后,民族散杂居地区突发性宗教事件不断减少。囿于政治的、经济的、大众传媒等各方面复杂因素的影响,民族散杂居地区突发性宗教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处理民族散杂居地区突发性宗教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因此,发生在民族散杂居地区内的突发性宗教事件一般都能得到及时、果断的解决,这对缩小突发性事件的影响范围,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三) 正确认识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散杂居地区的民族宗教问题的联系和区别,采取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民族宗教政策,确保不同地区民族宗教问题得以妥善解决
首先,要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联系和区别。一方面,我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密切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在已经过科学识别确定的我国55 个少数民族中,几乎每个民族都有信仰宗教的现象。宗教对少数民族具有特殊的意义。只有体察到了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间的密切联系,才能意识到必须要十分谨慎地正确对待相关民族的宗教,妥善地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另一方面,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又是相互区别的。民族问题所展现出的内容要比宗教问题所展现出的内容广泛得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宗教问题则主要集中在人们的精神领域以及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事务活动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是从属于民族问题的。认清了这两个问题间的差别,就不会把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简单地加以等同,就不会在实际中出现族教不分的现象,就不会把错综复杂的基本上属于世俗社会的民族问题宗教化,或者把主要属于精神文化领域的宗教问题民族化,进而制定出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并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使民族宗教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进而增强民族间的团结。
其次,注意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散杂居地区宗教问题的联系和区别。与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问题相比,民族聚居区的宗教问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容易受到境外宗教问题的影响。二是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它与民族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文化问题及少数民族的心理和风俗习惯等问题都有着密切的关系,涉及民族聚居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三是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敏感性,处理不好就会严重损害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四是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是民族聚居区社会总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民族聚居地区的宗教问题来说,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宗教问题具有不明显性、不稳定性的特征,宗教氛围也没有那么浓烈。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在民族聚居地区和民族散杂居地区继续实行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并根据这两种区域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出并贯彻落实好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
最后,要认识到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有特殊但无特权。我国信教群众有相当一部分在民族地区,宗教在聚居于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宗教对这些民族的思想、文化、风俗习惯及生活方式等都有深刻的影响,部分少数民族的宗教感情与民族感情融为一体。宗教是少数民族,尤其是几乎全民信仰某种宗教的少数民族共同的心理素质之一。少数民族宗教的这些特征,使得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密切地交织在一起。此外,民族地区的宗教问题还与政治问题密切地交织在一起。这两个“交织”,使得民族宗教问题有着特殊的政治敏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这就决定了民族地区的宗教政策具有特殊性。但是民族地区始终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其宗教政策虽有特殊性,但在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时候,必须遵守党和国家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当其所制定的民族宗教政策与党和国家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时,必须坚决服从党和国家关于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只有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继续实行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并随着时代条件的变化而制定出新的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
新时期以来,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恢复了民族宗教政策。在解决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自觉地将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与中国民族宗教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对民族宗教政策进行了发展与创新,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的,解决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族宗教政策的实施,推动我国民族宗教工作取得了新的成就。在实行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过程中,党和政府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今后中国民族宗教问题的解决,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
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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